(一)明確事故責任
壓力容器發生事故后,發生事故的單位必須按《鍋爐壓力容器事故報告辦法》的規定逐級上報。當事故造成重大損失時,還應報當地人民檢察院,提請有關部門立案追究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經濟責任直至刑事責任。
壓力容器發生爆炸事故,或因設備損壞造成人員傷亡事故的單位,應立即將事故概況用電報、電話、傳真或者其他快速方法報告企業主管部門和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發生壓力容器爆炸事故的單位,應立即組織調查,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派員參加調查。事故發生后,除防止事故擴大或搶救人員而采取必要的措施外一定要保護好現場,以備調查分析。調查時,應認真查清事故發生的原因.提出改進的措施和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根據調查結果填寫《鍋爐壓力容器事故報告書》,并附上事故照片,報送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主管部門。
發生壓力容器重大事故的單位,應盡快地將事故情況、原因及改進措施書面報告當地質量監督部門。
設備發生一般事故時,由使用單位分析原因.采取改進措施.不需要統計上報。
(二)故原因分類原則
填報事故原因時按以下原則分類:
1.設計制造方面
結構不合理,材質不符合要求,焊接質量不好,受壓元件強度不夠以及其他由于設計制造不良造成的事故。
2.運行管理方面
違反勞動紀律,違章作業,超過檢驗期限,沒有進行定期檢驗,操作人員不懂技術,無水質處理設施或水質處理不好以及其他由于運行管理不善造成的事故。
3.安全附件不全、不靈
4.安裝、改造、檢修質童不好以及其他方面引起的事故
(三)確認事故責任單位有爭議時的處理方法
在調查、分析事故中,對確定事故主要責任單位發生爭議時,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應該組織各方,共同研究,作出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