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的事故調查,其事故調查報告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復,并報國家質檢總局備案;市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的事故調查,其事故調查報告報市級人民政府批復,并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國家質檢總局組織的事故調查,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組織事故調查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在接到批復之日起10日內,將事故調查報告及批復意見主送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送達事故發生單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并抄送參加事故調查的有關部門和單位。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批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實施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落實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事故發生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對事故責任單位落實防范和榷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組織事故調查的質最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在接到事故調查報告批復之日起30日內撰寫事故結案報告,并逐級上報直至國家質檢總局。
發生特種設備特別重大事故,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和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發生特種設備重大事故及其以下等級事故的,依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有關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和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發生特種設備事故,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未構成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等處以4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l)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2)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或者資料的。
3)阻撓、干涉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