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調查資料
(1)4月7日裝氨時氣溫為9.6℃,4月9口下午2時的氣溫為25.2℃。
(2)爆炸的氨瓶是上海鋼瓶廠制造的產品,容積為67L,1977年6月在合肥化工廠以5.88×10?Pa的水壓試驗合格,爆炸時未超過有效期。經鑒定,爆破的鋼瓶裂口狀態屬于塑性變形后的爆炸。母層的斷面材質韌性良好.不是低應力破壞。說明爆炸與氨瓶的質量無關。
(3)爆破的氨瓶內壁光亮,也排除了腐蝕破壞的可能。
(4)查閱充裝記錄,發現有3只瓶充裝量超過40 kg。根據《氣瓶安全監察規程》規定,氨充裝數應不大于0.53 kg/L,根據這一規定,容積為67 L的氨瓶,充裝量不得超過35.5噸,灌氨時,顯然違反了國家的規定,超量充裝。超裝有兩種情況,一是瓶內已全部充滿液體,稱為滿量充裝,另一種是雖沒充滿,卻超過了規定,稱做過量充裝。滿量或過量充裝都會導致瓶休的爆炸,前者更甚。假定該廠以41 kg和41.85 kg兩種不同的量充液,充液量41 kg時,溫度升到19℃時就成為滿量;充滿量為41.85 kg時,充裝當時就已滿量。在滿量或過量下溫度升高,液體受熱膨脹得不到氣相壓縮的補償,導致瓶內壓力急劇增高。液體膨脹產生的壓力,加上瓶內原有的飽和壓力,已大大超過允許的壓力極限。
即使充裝當時不是滿量,而是過量,例如充液量為41 kg,當溫度升到19℃時,即從過世變為滿量,繼續升溫到25℃時,溫度升高6℃,瓶內產生的壓力仍然超過了破壞應力而使瓶體爆炸。
(二)事故原因
由于過量充裝,再加上在陽光下曝曬和瓶內溫度的上升,使液體上升,液體容積膨脹,導致了氨瓶爆炸事故的發生。
(三)經驗教訓及預防措施
(1)充裝時要嚴格執行國家規定,不得超量充裝。
(2)氨瓶不得放在陽光下暴曬,更不得接近熱源與載熱體。